划分词类的标准(三种依据)
来源:网络时间:2025-01-07 01:28:01
摘要:划分词类的标准(三种依据)
一、意义标准
词的意义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色彩意义。语法性质相同的词,在语法意义上有共通之处,如“学校、人、桌子”都表示事物,都是名词;“走、喜欢、生长”都表示动作、行为、变化,都是动词;“红、漂亮、干净”都表示状态,都是形容词。
然而,不能单纯依据意义划分词类,因为意义没有可观察的语法形式特征,无可操作性,判断词性不可靠,词的概念或词汇意义只能意会,不能明确把握,且不能反映词的内在表述功能。例如,“红”和“红色”从意义上都是颜色,但“红”可做谓语、受“很”修饰、可重叠,是形容词;“红色”只能做主语、宾语,不能受“很”修饰,是名词。
二、形态标准
形态即词形和词形变化。在有形态且形态丰富的语言中,可从词形判断词类,如英语中“-ment”“-tion”是名词的形态标志,原级单词后加“-er”或“-est”表示形容词的比较级或最高级。
但汉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形态变化既少又不完全。比如,汉语中名词加“们”表示复数,但缺乏普遍性和强制性,“工人们和农民们”“工人和农民们”“工人和农民”都可表示复数。因此,根据形态标准只能给汉语中一小部分词归类,无法确定不带形态成分的词的类属,该标准在汉语中只能作为辅助标准。
三、语法功能标准
词的语法功能指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和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这是划分词类的重要标准。
一方面是组合能力,包括实词与实词、实词与虚词的组合能力,如形容词大多可和副词组合,接受“很”“太”等程度副词修饰;动词可和名词组合,可带“着、了、过”等动态助词。另一方面是词在句子中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实词一般都能充当句子成分,名词可作主语和宾语,形容词可作谓语、定语。
四、总结
对于汉语词类划分,意义标准有直观性,但存在判断词性不可靠等问题;形态标准在汉语中缺乏普遍性和强制性,只能作为辅助;语法功能标准适合汉语这样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能反映词的表述功能,具有可观察性和全面性,是划分词类的主要标准。在实际划分词类时,通常综合考虑这三个标准,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更准确地对词语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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