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时间:2025-03-23 21:30:01

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其设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五、登记流程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修改学校章程,章程内容包含党的建设、学校法人属性、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等事项,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成立财务清算小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等组成,清算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财务清算工作。

六、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等。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设立且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可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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