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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人的会计处理

作者:原者    来源:网络    阅读:26

所谓风险就是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衍生金融工具可被用来改变证券的风险特征。例如改变通货币别,改变利率结构,可使投资者获得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或借款机会,或者隔离其所处地位的风险。1994年7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IOSCO)发布的《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将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结算风险、运作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多风险性和价值波动性从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灾难中充分体现出来,如美国奥兰治财政基金破产案件、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兼并事件。这些灾难发生的原因除了金融市场自身监管力度不足,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机构内部控制薄弱,操作人员越权交易外,现行会计制度无法充分及时地监控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看法。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控

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控,应注意掌握如下几个问题。

(一)运用谨慎性原则。会计其实历来相当重视对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经济自由化程度越高的国家,会计对风险的监控就越重视,对风险防范运用得最广泛的会计理论当数谨慎性原则。我国会计在与国际会计接轨过程中,也逐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笔者认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采用谨慎性原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谨慎性原则是指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对没有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认账。这种方法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采用尽可能不高估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尽可能建立在比较稳妥可靠的基础上。要做到这些,就要:

1、提取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金。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给现行的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会计模式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如资产负债表外融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分类、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及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与列报,尤其是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等。金融市场的发展,迫使会计从现行会计方法中寻找那些能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信息及降低灾害的措施:这就要求研究现行会计理论中适用部分,以便及时参与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防范。根据现行会计理论,对衍生金融工具提取“风险准备金”、“交易损失准备金”、“投资风险金”,这些做法无须对会计理论和财务报告结构作重大修改便可操作,也有利于会计积极参与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监控。提取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金,是以谨慎原则作为理论依据的,并不违反现行的会计原则,容易被社会各界所接受。财政部1996年1月10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期货(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示范,它建议期货公司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这是我国会计对衍生金融工具监控方面的一大进步。

2、利用谨慎性原则确认损益。谨慎性原则在衍生金融工具中的应用,还体现在损益的确认上。亦即收益仅在相当确定时才予以确认,凡是预见的费用或损失都应予以确认和入账。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现金流量,大多数发生在未来并可能长达数年。因此不确定因素很多,可能对损益的确认有相当影响。这些不确定性因素通常只有交易人或财务报表编制者较为了解,而报表使用者(如股东或债权人)却不尽熟知,尤其是一般大型公司往往有夸张盈余或掩饰财务状况的倾向,适度地采用谨慎性原则可以产生牵制作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NO.48号征求意见中,提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按不同的情况对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作出不同的处理:

(1)长期持有或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计量,一般不确认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但是当公允价值跌至账面金额以下时,或有较明显的证据表明持有的资产可能蒙受损失时,应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将调整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其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一般应予递延。

(3)不属(1)、(2)类的金融资产,按报表日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对于第(1)类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收益可以不予以确认。但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或予以递延,否则当损失实际发生时,将严重影响发生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方法只确认公允价值下跌,不确认公允价值上涨,这在逻辑上存在着矛盾;对于第(2)类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处理,则依赖于被套期保值的资产的损益处理。若被套期保值的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在当期损益中被确认,那么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资产的损益就应在当期损益中被确认。如果被套期保值资产的损益予以递延,用于套期价值的金融资产因为公允价值而形成的损益亦应递延。

(二)完善结算制度。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条件是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是以少量保证金为保证的信用交易,其本身潜藏着数倍风险。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开始,就意味着风险的发生,该风险首先是通过结算反映出来的。要规避风险也要通过结算进行。因此,实行风险管理应主要依靠结算运作系统进行,但欲要结算系统有效地运作,就必须从制度上做到周密地安排: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周密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结算涉及内容既包括保证金、每日结算,又包括会员监督和财务保证,设计时既考虑各项内容构成的要素条件,又要注意彼此之间的联系。在结算运作方式上,既要适应已经上市合约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衍生金融工具结算方式的衔接。国外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发展实践表明,建立衍生金融工具结算制度,有两项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一是设计结算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应从风险的防范、规避和控制出发;二是维护保证每日结算、财务稽核和财务保证之间的内在联系,注意提高结算系统整体抗险能力。许多国家均是按上述原则和市场细分的特点,普遍形成了一套保证金与每日结算紧密联系的双向运作系统,其运作程序大体是:客户保证金交与经纪人,然后由会员经纪人或非结算会员以及本户会员交与结算会员,最后由结算会员交与结算公司(所)构成担保或附属担保,每日结算会员在结算公司(所)交付或收取结算额。实践证明,这样一套结算运作分层控制,减缓风险累积程度,对于提高结算系统整体抗险能力也是十分有效的。

(三)建立合理的结算机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运行,关键在于建立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的结算机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结算机构不应是一般的财务会计机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交易集中,每天成交数以万计的合约,衍生金融工具价格瞬息万变,大量的资产在投资者、经纪商、会员、结算会员以及结算机构之间频繁流动,如果仅仅依赖于交易双方或者一般财务结算部门办理结算,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国外衍生金融工具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发展,才找到既适合结算运作,又能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衍生金融工具运作机构模式,这种结算机构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直接介入交易,充当买卖双方结算的对手,并承担结算风险和财务保证。各国实践证明,只有这样以结算机构为核心,才能实现上述的结算制度有效地运作,防止亏损的累积,又可通过财务稽核及时察觉运营和财务上的漏洞,从而为财务安全提供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对市场风险水平控制。所以世界各国都将以这种结算机构模式为核心的结算制度视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运行基础,并将此作为评价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此外,会计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防范,还应体现在信息揭示方面。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期货(征求意见稿)》要求交易保证金收取方在合约进入交割时,将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款,根据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金属充分估计负债的性质,可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栏的应付账款后增设风险准备金,项目在计算时综合了由交易金反映的企业衍生金融工具数量大小和由综合风险系数反映的企业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程度高低等因素,缓解了风险信息披露与保证商业秘密之间的矛盾。在会计改革发展过程中尚没有更佳的方案出台前,风险准备金项目有利于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决策,亦有利于有关当局对市场进行监管。

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会计披露

考虑到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充分的会计揭示尤为重要。会计揭示的主要方法是报表披露,但是不断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缺点之一是大多数金融衍生工具为表外业务,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该业务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通过表外注释来对这些工具进行披露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必要。有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5年3月在其ED48中规定,对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无论是否被确认,企业都必须披露四类信息,即:

(1)关于每一类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的信息,包括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可能产生影响及重大事件和情况的信息;企业对这些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计量及表达的会计准则。

(2)关于利率风险的信息,包括契约规定的再定价日或者到期日以及实际利率。

(3)关于信用风险的信息,包括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在不考虑任何抵押品公允价值情形下企业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额,企业对收回抵押品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

(4)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目的在于提供能增进理解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重要性的信息,帮助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按现行的会计准则,有相当一部分金融工具为表外业务,无法在报表中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另一方面,这些表外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资金结构,掩盖了企业真正的筹资渠道和投资规模,加大了财务杠杆的作用。因此,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表外揭示显得更加重要。对于每一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无论是否在表内确认,都应遵循充分揭示的原则,提供报表使用者所需的全部信息。当衍生金融工具之间发生内在联系的时候,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和条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更加重要。例如当企业为他们所持的股票投资购买买方期权时,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套期保值关系的披露就十分重要。同样地,对于借入的浮动利率债券,把它转换成固定利率债券的利息互换的信息也应披露。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或补充资料中列示,金融资产负债是按金融工具的实质,或者单独列示或者根据它们的特点分别归入金融资产类或金融负债类。当列示的金融工具和它的法律形式不同的时候,企业需要在报表的附注或补充资料解释这一情况。对于有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采用的公允原则的具体运用方法,企业都应该进行清晰明确的披露。

表外附注信息的披露虽然能起到一定的揭示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作用。但其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企业的高层决策人员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状况也了解甚少,表外业务的隐蔽性潜伏着产生巨大风险的危机。因此,必须对现行会计报表的结构和编报方式进行改进,以满足充分揭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的需要。

(1)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的结构模式,使之符合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要,符合报表使用者能直接地取得有关金融工具的信息,如资产不再按其流动性分类,而是按“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类。另外,对于某些能够合理确认和正确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作为正式财务报表项目予以正式披露其较为详细的信息,例如债权金额、估计的标的价格变动损益,未来可能的利得或损失等。

(2)增加报表的数量,编制一些适应金融工具特殊需要的报表,如“金融头寸表”、“金融工具明细表”,详细记录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的情况。另一方面,对所谓“表外注释”的观念将可能改变。这是因为,许多金融工具(尤其是创新工具)都是表外项目,应用现有的会计技术还无法纳入会计报表。这时,表外注释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对报表项目的“附注说明”,而是与报表本身共同构成会计报表基本的主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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