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对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虽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人们在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要视情况进行处理。下面,笔者以实例对股权投资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探讨。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投资现金50万元(乙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万元,拟增至100万元),占乙公司股份的50%,乙公司2005年4月30日报表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是负数,甲公司这笔投资的账务如何处理?乙公司在甲公司增资后又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的结果显示所有者权益大于100万元,也就是说4月30日前的所有者权益的负数经评估后成为正数了,乙公司于6月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这样做合规吗?相应地,甲公司应如何调整账务?
针对上例,笔者首先分析第一问,甲公司对这笔50万元的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用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当股权投资成立时,应以50万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上例中没有说明乙公司2005年4月30日报表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是负的多少,有可能是负的60万元,也有可能是负的30万元。如果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大于50万元,那么甲公司所能享受的乙公司账面权益也是负数;如果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小于50万元,那么甲公司还能享受乙公司一部分账面权益。但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无论乙公司的权益负数是多少,甲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最多也就是50万元,这个股权投资差额是要摊销计入损益的,也就是说甲公司最多是50万元的投资损失。
假如乙公司的权益负数大于50万元,则甲公司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5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50万元
假如乙公司的权益负数是30万元,则甲公司应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4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0万元
甲公司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内或10年内等额摊销。
下面,笔者来讨论评估入账的合规问题。
要想知道乙公司将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是否合规,需要了解资产评估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入账(或调账)。根据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的结果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据以入账(或调账):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并根据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评估资产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见《公司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1月)。
二是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
三是全部股权收购 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见财会字[1998]1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会计问题解答》)。
四是经股东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一般也是以评估价作为参考,入账基础是股东协议和评估报告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见《公司法》)。
五是企业发现固定资产价值计价有误,经申请批准允许重新估价并据以入账 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但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评估增值部分的摊销和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综观以上五种可以评估结果入账的情况,便可以发现乙公司在甲公司增资后又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于6月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这样做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所以就不存在甲公司要相应地进行账务调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