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财务会计在互联网企业应用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尤其近几年,人们对它从陌生到熟悉直至感受到它深切地影响着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随着网络企业的大量涌现和网上交易的日渐增多,诸多有关网络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已经和将要遇到的问题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他们对这一新生事物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影响和冲击所持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1、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
会计主体指会计工作特定的空间范围,它为确定特定企业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和进行的经济业务提供了基础。在各种互联网公司十分普及的今天,部分学者认为:有的网络公司(如“虚拟公司”)存在于网络计算机之中,它是一种临时结盟体,没有固定的形态,也没有确定的空间范围。它可以由各相互独立的公司之间,将其中密切联系的业务划分出来,经过整合、重组而形成,同时也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或业务发展不断调整结盟体的成员公司,甚至经常解散或重新构建。因此,企业在网络空间中非常灵活,会计主体变化频繁,传统会计主体在这种条件下已失去意义。如何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对会计主体作出新的界定或对会计主体假设本身进行修正是网络会计无法回避的问题。
2、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影响
持续经营假设,指会计上假定企业将持续经营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企业不会被清算或破产。有学者指出:当前网络公司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技术的进步和资本市场的运作等原因,成立、破产、兼并的频率之快前所未有。对于这类网络企业,持续经营假设面临重大挑战。而对其是否使用清算会计,目前争论很大。
3、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
在网络企业存在时间长短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存在时间很短的情况下,要人为地进行分期,不仅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且其实际意义也不大。此外,即使网络企业能长期存在,由于其业务的瞬时性,期间划分的标准也是一个问题。与此相应,在会计分期假设下的成本、费用的分配和摊销,在网络会计中必要性有多大,值得进一步探讨。
4、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
由于网上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电子货币可能会成为一般等价物。此外,由于不同货币之间的交易变得非常容易,尤其是在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国金融工具交易时,在传统财务会计中尚未得到很好解决的外币会计,在网络环境下是否有可能寻找到更好的计量单位也是众多学者担忧的问题。
以上这些观点并非杞人忧天,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前几年的发展之中,会计处理的确遇到了由于这些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应收应付款项的核算及费用收益的摊销与重要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相冲突等等,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政策,致使互联网企业的会计核算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二、对网络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问题解决办法的构想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现有的互联网企业进行分类。由于上述问题并非同时出现在某一类互联网企业中,而是不同类型的网络企业因其自身性质和经营形式的不同而导致某些会计假设或核算原则不能成立。因此,只要正确地甄别现有互联网企业的营业性质,按照其所属的类别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矛盾即可得到解决。
从目前国内互联网发展的情况来看,网络企业大体可分为四类:
1、信息服务企业,即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常见的是经营各种社区服务的网站。
2、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向企业和客户提供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 to customer)等在线交易服务。常见的有经营在线竞拍和网上零售等业务的网站。
3、虚拟企业:因某一目的或为完成某一项目而临时组建的“公司”,项目完成即进行清算。
4、从事网络硬件服务,接入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如ISP服务商。
在这一分类的基础上,回顾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不难归纳出各类网络企业的特点:
信息服务互联网企业因其在近几年的发展中经营项目变动过于频繁,导致网站合并大潮一波强似一波,出现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不成立的状况。
电子商务平台因其新颖的经营方式和结算方式,把电子货币和外币结算等问题带入会计核算之中,造成货币计量假设出现的问题。
虚拟企业则因其独特的性质使会计主体难以确定,持续经营变为不可能,同时因其存在时间较短,使用权责发生制反而使核算过程复杂化,不符合重要性原则,至于网络接入服务和技术服务类,由于其与传统IT产业并无重大区别,故不作讨论。
在明确了各类企业出现的问题之后,我们便可以着手分别对它们之中存在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解决。在解决的方法上,通过分析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必须首先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服务进行约束,在此基础上找出各类网络企业中确实存在的与传统行业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假设相背离的地方,并据此制定适用于此类互联网企业的会计准则。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解决信息服务类网络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的启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解决这些会计问题的具体措施,但它在规范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起到了澄清会计假设的作用,下面本文将根据法规分条予以阐明。
根据第3条的规定,将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这样,我们便可以分别看作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讨论。
对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根据一般逻辑,企业当然不会以破产或被兼并收购作为其发展目的,即持续经营依然有效。”根据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根据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即网络企业存在主经营业务,有主经营业务就有旺季淡季之分(虽然其时间间隔比传统企业要短),这为会计分期提供了依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经过有关法规的规范,原会计假设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依旧有效。
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而言,由于其投资者的目的大多在于保持并发展潜在的消费群体,以便根据市场和技术的变化随时转为经营性服务或将网站出售(即转让其拥有的潜在消费群体)以获取收益。因此这里就存在究竟按与经营性企业相同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还是单独依照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准则制订相应的会计准则的问题。这里笔者更偏向前一种选择,因为非经营性企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利(少数官方和公益性网站除外)会计准则前后一致可以免去变更科目等一连串麻烦,而前期(即非经营期间)的费用可计入“开办费”,以后逐期摊销。
四、关于另两类互联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和虚拟企业,目前国家还没有详尽的法规规范其经营模式。笔者认为有关法规颁布后,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将主要出现在货币计量上,而虚拟企业则主要是会计主体和是否使用收付实现制的问题。
对于它们的解决方案,笔者有如下看法:
1、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应依据网上结算的特点重新设置货币资金科目,同时对于经营跨国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使用新的计帐本位币。在这方面,多种网上贸易世界货币(如:电子现金系统、电子钱包系统)已投入试运行,技术上正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这将最终免去外币折算而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的诸多不便。
2、关于虚拟企业会计主体界定的问题,由于会计工作者无法在空间上对它进行界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会计主体的划分应从这类企业的特点——“为完成某一项目”出发,哪些经济业务是与完成这项相关的即可纳入核算范围。
3、由于虚拟企业清算存续期短且不可避免,使用收付实现制更符合重要性原则。
以上即是笔者对解决互联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见解。其实互联网带给传统会计的不仅是冲击和挑战,也有机遇和发展。通过互联网,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异地远程核算,会计报表也可以远程即时提供,这些都为会计发展开拓了广阔前景。我们只要能够逐步制订相应的法规逐步化解冲击,网络必将使会计取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