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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和反倾销的会计处理

作者:原者    来源:网络    阅读:51

一、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中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中国企业因为国外的反倾销调查而伤痕累累,损失惨重。中国遭受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不仅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从小到蜡烛、光盘大到钢材都是被外国进行反倾销的对象,而且还遭到国外多个国家的反倾销起诉,例如美国、欧盟、印度尼西亚都对中国的钢铁材料提起了反倾销诉讼;另外中国产品遭受的反倾销税是比较高的,都显著高于WTO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如2007年12月25日印度尼西亚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于2008年3月做出最终判决,此次最高获判税率为56.51%,中国在3.86%-42.58%之间。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威尔•马丁曾说:“中国内地有70%的出口产品贸易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攻击,未来10到15年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反倾销。”从目前中国的产品结构和产业增长发展趋势看,中国将迎来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一个高峰,出口企业将面临欧美国家反倾销的严重威胁,仅在2006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就超过130起。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商品价格相对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低廉(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生产资料价格和劳动力低廉造成的)。企业在应诉反倾销的工作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出口产品的成本计算方面的资料,这就需要会计人员的积极参与。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框架下,切实做好防范和应诉举证工作,充分利用会计成本资料有理有节有据地进行反“反倾销”。

二、反倾销会计应诉中会计成本举证的要求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该项销售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而不能用于适当的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企业遭受到反倾销诉讼时,主要需要提供的产品资料为:

第一,如果本国是提起诉讼国家承认的“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则该产品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就可以作为本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的价格。也就是说该企业可以运用其原有的成本会计资料进行反倾销应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花太大的精力去取得该产品在本国消费的可比价格,而是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去证明本国是“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在这个证明的过程中也需要提供大量的相关成本资料。

第二,如果本国不存在该产品的销售或销售量太少或不是提起诉讼国家承认的“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则该产品在本国消费的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不可以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价格,而是以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以本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以后的价格作为反倾销诉讼的价格。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以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作为反倾销诉讼的价格,企业反倾销工作的重点是如何寻找一个合适的第三国来取得该出口产品的可比价格。而如果是以该产品在本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以后的价格作为反倾销诉讼的价格,则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工作重点是提供相关的成本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成本的会计认定是企业能否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在如何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国家需要提供的产品成本资料和“本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以后的价格”的成本资料方面下功夫,研究并善于利用成本资料进行陈述,取得反倾销组织的认可,这是取得应诉成功的关键要素。

三、企业在“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条件下的成本举证

(一)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国家需提供的成本资料

应诉企业为了证明自己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展开经营活动,首先要申请“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应诉企业在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才能被调查机构认定为企业是在“市场经济国家”条件下展开活动。这5个条件是:

1.企业所作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并且不存在国家的行政干预,在计算重要的成本投入时基本上按照市场价格。

2.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要按照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

3.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遭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所列的支出。

4.企业受所有权法和破产法的管辖,由此保障企业管理的法律安全和生产的稳定。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从以上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中不难发现,企业提供资料的重点应该是有一套详细的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至于其他四个方面的资料一般企业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容易取得。只有关于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这一条就需要企业在反倾销的应诉中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企业的产品成本计算过程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直接人工。他们还包括在将材料加工为产成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和变动间接生产费用的系统分配额。固定间接生产费用,指产量发生变化时仍相对保持不变的间接生产费用,如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和维修、工厂管理费用和行政费用等。变动间接生产费用,指随产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间接生产费用,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存货成本的规定中发现,该规定与我国关于存货成本认定的最大不同之处就是规定的间接费用中关于行政管理费用的规定,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行政费用一般不计入产品的成本之中,而是作为企业的期间费用直接列支。如何解决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不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项目的有关规定中得到解决,国际会计准则在不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项目中规定:“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间接行政管理费用不能作为存货的成本进行计量,而是作为企业当期的期间费用处理。”有了这一规定,企业在证明自己的会计账簿是符合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重点就是举证企业所发生的行政费用是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无关的,尽量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国家,维护企业的利益。

(二)企业在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国家后的成本举证

如果企业取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国家的资格后,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工作重点是举证企业所出口产品的全部成本可以从销售价格中收回,并不是对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一种行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中关于:“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向一个第三国销售,其价格低于每单位(固定的和可变的)生产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其销售可作为不是由于价格原因而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并且只有由当局决定该项销售的很大部分是在持续的长时期间内作出的,且该项销售的价格未能预计可以在一段合理期间内收回其全部成本的,则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如果在销售时,其价格低于单项成本,但高于其在调查期间的平均单项成本,则该价格应被认为是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收回了成本”的规定。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重点应该是:

1.提供企业的详细成本核算资料包括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不一定要强调企业购入原材料的历史成本,应该选用原材料现有的市场价格更有说服力。

2.企业生产产品的人工成本。人工成本的提供一定要考虑到现有的正常人工成本和时间地域对人工成本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能只是考虑企业原有的人工成本,要结合本国国内的具体情况对企业的人工成本进行举证。

3.企业必须提供各种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在提供间接成本的分配资料时应该对企业间接成本分配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详细的论述,尽量让对方同意企业的方法是合理、科学、规范的。

4.对于企业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该提供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理由,企业应该尽量不变更其会计政策,以便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

5.在提供有关资料时应该注意,国际通用的做法是对于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是否能够收回所规定的一段合理的期间是6个月的时间。

四、企业在遭遇“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条件下的成本举证

所谓“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是WTO原来的成员国对于后来加入WTO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成员的统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会对这些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采取不同于它们的一些待遇。美国和欧盟都对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当应诉企业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接受调查时,需要成本会计系统提供符合反倾销诉讼所需要的产品成本资料进行举证和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对反倾销就是“扣成本”“拼成本会计”的工作。国际反倾销法中所认可的成本是指产品成本,它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selling and administrative and generalcosts,简称SA&G)”两部分,即反倾销调查中所指的产品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A&G”。其中,“生产成本”通常是指在原产国正常贸易条件下的原材料成本、加工或制造成本,即原料、半成品和零配件的固定和可变成本、工资或薪金支出、燃料的支出、场地的租赁费及设备保养等支出。“SA&G”是指生产成本以外的有关成本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SA&G”中的一般费用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除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外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笔者认为企业在遭受“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条件下的成本举证,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一)原材料成本

企业所提供的原材料成本应该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半成品成本、零配件成本和燃料成本等。在提供这些原材料成本时,应该将其原始凭证上所记录的历史成本和现行的合理市场价格相结合,尽量做到符合企业的实际支出又符合现行的价格水平,这样才比较有说服力。另外还需要提供企业对这些原材料的具体计价方法及选择这些计价方法的原因,并说明企业的做法符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

(二)人工成本

对于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工资和薪金的支出,企业应该做到有详细、可靠的原始记录,并且保证企业所提供的这些原始记录是真实可靠的,这样才具有说服力。在我国一些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失败的案例中发现,有一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细小的数据的不真实,导致企业在反倾销的应诉中失败。

(三)固定和可变的间接生产费用

固定的间接生产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的分配方法应该进行详细说明,说明这些分配方法的合理性、与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及这些费用分配数据的真实性。

(四)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

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企业首先应该提供详细的、真实的原始凭证说明这些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其次就是对这些费用在企业的出口产品中进行合理的分配。笔者认为对这些费用的分配方法的选择非常关键,因为这些费用的发生往往是为了整个企业的产品生产而发生的,而不是单单为了企业的某一个产品而发生的,因此企业必须详细说明将这三项费用分配到遭受倾销的出口产品中的比例及原因。

(五)利润

除了以上四项成本资料组成企业出口产品的“本国成本加成”的成本以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还应该包括一部分利润,也就是以上四项成本与合理的利润之和来确定出口产品的价格。对于企业利润的确定,应该以该产品的历史平均利润率确定还是以企业全部产品的平均利润来确定比较合适呢?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对这两个利润率进行合理而精确的计算,以比较低的一个利润率来确定才是比较妥当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利益。

五、结语

国内企业在应对遭受国外的反倾销起诉时,无非有两种选择:一是寻找一切证据证明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提供详细的会计资料以证明企业的会计账簿是真实可靠并符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的,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大于成本的,并未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二是如果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国家,企业应该提供详细的成本资料和利润资料以证明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不高于其出口的价格,这时,研究和参照“替代国”的成本构成和成本水平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与反倾销是一对孪生姐妹,对立统一,难以避免,消极回避不是办法,积极应对才有出路。笔者认为,不管哪一种情形,应诉企业都要正确解读反倾销国际法规规则,在努力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接近或与“替代国”的成本趋同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举证措施。选派有实际业务能力的人进行应诉举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回答实地核查人员所提出的相关问题,所提供成本会计数据都有实实在在的原始资料为依据,既可以追溯到会计报表及总分类账,也可以追溯到各部门和各生产车间的日报表纪录,使核查人员感觉到我们所做的一切成本会计工作均是在会计准则的范围内。而对于我国企业成本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诚信为本、不做假账。尽管欧美一些国家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带有歧视性,但其会计规则的设计却体现了严格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我国应诉企业必须提高自己的会计管理水平和成本管理水平。一个致力于国际市场的企业,不能通过应诉及其会计举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国际市场将难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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