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中首次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未将“利得”与“损失”作为会计要素,而是体现在“利润”与“所有者权益”要素中。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引入“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其相关内容分布于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条款中。下面分析比较有关利得与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利得”与“损失”的涵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将“利得”和“损失”作为财务报表要素,分别定义为:利得是一个主体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由于收入和业主投资所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事件)导致的产权(净资产)的增加。损失是一个主体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由于费用和分派业主款所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事件)导致的产权(净资产)的减少。
我国基本准则也明确了“利得”与“损失”的概念,概念与美国相近,但并非会计要素。分别定义为: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并将利得与损失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两大类。前者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呈报于资产负债表中;后者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呈报于利润表中。具体利得与损失存在于各具体会计准则中。
另外,“利得”和“损失”这两个概念是对应“收入”和“费用”提出的。根据基本规则对收入和费用分别定义,可以看出“利得”和“损失”反映的是非日常活动的、所有者投入、分配利润外的权益增减,“收入”和“费用”反映的是日常活动的、所有者投入、分配利润外的权益增减。这四项内容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受传统做法的影响,我国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列示。主要包括:(1)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的公允价值变动;(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份额;(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t(6)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价差部分。上述(1)~(5)项资本公积属于公允价值计量下的资产利得或损失,在相关资产出售转让和债券转换为股票时转销。如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原计入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在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原计入的资本公积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第(6)项资本公积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考虑,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具有交易实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可见,会计上直接计人资本公积的利得与损失主要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引起的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上述(1)~(5)项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与损失,新所得税法不予确认为收入或扣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第⑥项资本公积,属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中进行规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法上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差异都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一)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项目:
1,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体包括:(1)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3,投资收益。具体包括:(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以及有重大影响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地投资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2)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第一类投资收益会计上是在年末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
4,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盘盈、盘亏、接受捐赠与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罚款等。
(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针对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下面相应分析其税务处理。
1,税法上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一般也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对于投资收益,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可以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这些都是已实现的收益,税法予以确认。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因为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上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4,会计上列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中的利得与损失内容繁多,税法上有的要计入收入与扣除额,有的税法上不予确认。税法上不予扣除的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法上可以部分扣除的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利得和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服务的目的不同。会计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这决定了两者必然存在差异。
1,会计将可靠性作为最主要的信息质量要求,而税法更加强调可靠性。税法的可靠性体现在税法对历史成本和确定性原则的运用上。确定性原则要求经济业务导致的收入和支出是已经确定发生,相关的纳税义务才会产生,如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往往明确不予考虑;强调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历史成本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它充分考虑到了纳税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如会计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部分资产的持产利得要确认,如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产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不认可这种重估增(减)值,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物价变动带来的持产利得,税法体现在最终的资产处置中。再如会计上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计人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利润,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予以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实际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税法只在少数情况下运用公允价值。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较大范围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2,会计将相关性作为主要的质量要求之一,进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为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税法也有相关性原则,而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不是一回事。税法也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如转让、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而不是资产持有。如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然而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税法普遍遵循权责发生制,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但税法往往对权责发生制的运用施加了限制,必须结合收付实现制。其原因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权责发生制的运用要求一定的主观判断,出于保持税法权威性的需要,对其运用施加限制,尤其是对成本、费用和计税扣除项目予以规范时。如各种资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支付能力,税款支付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4,实质重于形式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税法却一般不认可。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正确运用j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如2002年沪市一家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34亿元,创该年我国上市公司亏损之最,其中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其公司亏损额的98,7%。如果税法承认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则当年所得税税基将受到严重的侵蚀。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5,谨慎性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税法一般也不认可。谨慎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谨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2)谨慎性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为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确属真实发生。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估计,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因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因为政府的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国家税收不能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
6,由于税法服务的目的侧重于企业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于会计列入营业外支出的但不体现社会价值的支出,如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被没收的财物损失、非公益性捐赠等,税法上不得扣除。